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修复第二十六条有效在湿地内从事生产经营、旅游、科研教育等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维护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不得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基本功能,不得超出湿地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给野生动植物物种造成破坏性损害。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