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在湿地内从事生产经营、旅游、科研教育等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维护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不得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基本功能,不得超出湿地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给野生动植物物种造成破坏性损害。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