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修复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需要,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水利风景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并在资金、项目安排上给予扶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