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修复第二十条有效具备国家湿地公园设立条件的湿地,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命名。省级湿地公园认定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