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湿地资源监测网络,开展湿地动态监测,及时掌握湿地分布、面积、水量、生物多样性、受威胁状况等变化信息。发现异常状况的,应当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修复湿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湿地监测设施。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