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涉及省级重要湿地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省人民政府授权部门的意见,省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出具意见前,应当组织湿地保护专家论证;涉及一般湿地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县级人民政府授权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