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应聘辅警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年满十八周岁;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五)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工作能力;

(六)符合招聘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

根据岗位特殊需要,公安机关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招聘部分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高中学历勤务辅警,但其应当在入职后四年内取得大专以上学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