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三条有效辅警履行职责,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辅警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和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依照有关规定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