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勤务辅警应当在人民警察带领下,协助开展下列工作:
(一)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救助受伤受困人员;
(二)行政案件的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
(三)警情受理、询问、登记、录入,开具接警回执;
(四)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五)涉案财物管理;
(六)公安监管场所、执法办案场所的管理勤务;
(七)盘问检查、堵截控制、监控和看管有违法嫌疑的人员;
(八)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九)出入境管理服务、海防管理;
(十)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在人民警察带领下协助开展的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