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勤务辅警可以协助人民警察开展下列工作:

(一)治安巡逻、值守,接受、处理群众求助;

(二)社会治安防控、交通安全、禁毒、反诈骗等宣传教育;

(三)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交通违法信息;

(四)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协助开展的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