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十六条有效文职辅警可以协助人民警察开展下列工作:(一)文书助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二)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视频监控保障、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信保障、资金分析、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三)除武器、警械外的警用装备的保管和维护保养、非涉密财务管理等警务保障工作;(四)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协助开展的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