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第七条有效矿山生态修复应当结合后续资源开发利用、产业发展等需求,因地制宜组织实施。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鼓励矿山修复后综合利用,科学合理保护地质遗迹,弘扬矿业文化,因地制宜建设矿山公园、地质博物馆、植物园、湿地公园、休闲农业、观光绿道、体育场所等多元化主题项目,推动矿山生态修复与文化、旅游、体育、康养等产业融合发展。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