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鼓励金融机构参与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依托矿山生态修复后资源的有关权益,发展绿色基金、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金融产品,为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提供金融支持。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