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督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由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参加的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的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