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第三条有效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科学规划,自然恢复、系统治理,社会参与、合理利用的原则,统筹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