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科学规划,自然恢复、系统治理,社会参与、合理利用的原则,统筹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