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督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由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参加的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的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