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矿权人、非法开采行为人履行生态修复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及时履行矿山生态修复责任,确保矿山生态修复进度和质量。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