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对未履行矿山生态修复责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依法予以支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支持配合。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