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矿山生态修复验收合格后,采矿权人、非法开采行为人、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承担为期三年的管护责任。三年期届满,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农民集体管护与利用;属于国有土地的,由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管护与利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