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的宣传,鼓励和支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等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对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