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巡查,发现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以及其他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及时处理,并对投诉人、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