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矿山损毁的非耕地复垦为耕地的,或者对损毁的耕地实施土地整治提质改造的,新增耕地以及新增产能经验收认定后可以纳入所在县(市、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库,用于耕地占补平衡,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流转使用。

正在开采矿山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和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建设用地修复为农用地的,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当地产业发展,节余指标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流转使用。

实施矿山生态修复补充林地的,纳入所在县(市、区)补充林地储备库,用于林地占补平衡,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奖励给县级人民政府的建设使用林地定额,采矿权人或者社会投资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在本县(市、区)内使用。

实施矿山生态修复新增湿地的,可以按照本省有关规定进行湿地占补平衡指标核算。经核算产生的湿地占补平衡指标统一进入省湿地资源运营平台流转使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