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停车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要求,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科学合理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经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