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停车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包括建设主体、责任单位、建设时序、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和停车泊位数量等内容。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