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机动车停车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管理的组织实施。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人民防空、大数据应用、园林绿化、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