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发展、扶持与鼓励的相关政策,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处理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停车自治,创新停车场共建共管共享模式,保障基本停车需求。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