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机动车停车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高效利用、共享共治的原则,建立以建筑物配建停车为主、道路路外公共停车为辅、道路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停车保障体系。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