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将公共停车场改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的,由停车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每日每平方米五元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