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停车场经营管理者未按照规定向停车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停车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