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