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