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建筑物配套建设以及临时设置的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供特定对象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泊位等。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包括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