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章 机动车停车行为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废弃的机动车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所有人将废弃的机动车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长期停放、不自行清理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经营单位有权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