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在非禁止停车的路段临时停放车辆时,应当紧靠道路右侧,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且驾驶人不得离开车辆,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