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章 机动车停车行为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在非禁止停车的路段临时停放车辆时,应当紧靠道路右侧,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且驾驶人不得离开车辆,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