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接送幼儿园、小学、中学学生的机动车,应当在学生上下学时段,按照划定的区域停靠,即停即走,不得影响其他车辆通行。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