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章 机动车停车行为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停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停车入位;(二)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三)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四)不得违法停放载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机动车;(五)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六)不得在盲道、公交站点及设置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的路段停放;(七)在限时免费停放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按照规定时间要求停车;(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