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三章 停车场的经营与管理第三十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评估后,应当调整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告:(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二)道路周边停车场已经能够满足车辆停放需求;(三)因城市基础设施或者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四)其他需要调整或者撤除的情形。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