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利用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进行经营活动的,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等相关手续。

专用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等相关手续,并纳入公共停车场管理。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