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三章 停车场的经营与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利用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进行经营活动的,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等相关手续。专用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等相关手续,并纳入公共停车场管理。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