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第十九条有效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桥梁下空间等场所闲置的,可以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设置临时停车场。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