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用地取得、城建费用减免、资金补助和经营环境优化等方面制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