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建设标准和停车场设计要求,配套建设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视频监控、停车引导等系统,设置无障碍停车泊位、交通安全和防汛设施设备,按要求设置或者预留供新能源汽车使用的充电装置。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