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将公共停车场土地供应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保障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