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综合利用广场、公园、人防工程等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集约化立体式机动车停车场;鼓励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各类企业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增建停车场;鼓励通过旧房改造、功能性改造等方式新增公共停车场。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