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工业污染防治/第一节 能源消耗污染防治第二十一条有效禁止安装国家和省明令淘汰、强制报废、禁止制造和使用的锅炉等燃烧设备。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限制高污染锅炉、炉窑的使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