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禁止安装国家和省明令淘汰、强制报废、禁止制造和使用的锅炉等燃烧设备。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限制高污染锅炉、炉窑的使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