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本地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区治理体系,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物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指导、协调辖区内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之间的关系,调解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
(四)协调和监督物业服务人的交接;
(五)协调和监督老旧小区物业管理;
(六)组织、指导辖区内各住宅小区开展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精神文明创建等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