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市、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防空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