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物业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