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未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市、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二万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