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物业承接查验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逾期未整改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