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物业承接查验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逾期未整改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