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