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消防设施、消防车通道、消防车操作场地设置明显标识和禁止占用提醒;对其服务区域的人流干道、消防通道、化粪池、电梯、地下停车场、配电房等重点部位和重要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暂时停止使用并及时进行妥善处理。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