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业主应当按照规定足额缴存维修资金。不动产登记机构在进行商品房转移登记时,应当核验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情况。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禁止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